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保证政策落实到位,经省局研究决定,十二月份各税种申报期限延期至十二月二十日。
2011年12月12日
请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单位及时查看的“地税信息”栏目关于个税申报的最新规定。
公 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实现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由地方税务部门自2011年8月1起负责代收。
特此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近日,省政府下发的《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1% 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并就地缴入县(市、区)级国库。根据《办法》要求,地税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2011年7月1日以后实现的“三税”代收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工作将于8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决定,自今年6月1日起,全省地税系统全面停止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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