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贺桓台县地方税务局外部网站荣膺 “淄博市‘文明网站’、‘优秀网站’”双项荣誉
《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已于2010年3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尊敬的纳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税、从严带队、科学管理、共建和谐”的基本要求,及时了解您的纳税服务需求,倾听您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省地税局决定2010年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地税局长服务日”活动。
每月9日上午(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顺延)为全省“地税局长服务日”的统一时间。届时,我局领导将在县局的办税服务厅现场解答您的涉税咨询,听取您的意见和建议。
欢迎您的参与,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桓台县地方税务局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金融机构: 为认真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84号)和《2010年淄博市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要点》(淄政办发【2010】23号印发),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微机版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40号)要求,现将房屋销售票据管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凡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的,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微机版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的通知》规定,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房款时,必须使用微机版《山东省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下称“预收款收据”)。 二、各金融机构在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时,借款人不得使用企业自制收据,必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预收款收据》或税务发票,否则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房屋按揭贷款。市银监分局对各金融机构房屋按揭贷款手续中预收款收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预收款收据》由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监制。我市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对《预收款收据》的领购、发放及开具进行管理和检查,并负责对其真实情况进行鉴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各区分局、各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征收分局: 目前,通过设置总分机构进行跨区经营、连锁经营等的情况日渐增多。为进一步明确设置在我市辖区内各区县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经市局研究,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一律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凡2010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收。201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机构,其纳税地点维持原状。 二、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是指新领取营业执照的新建经营机构,不包括原设立单位进行的变更、重组、改制等情况。 以上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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